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会费缴纳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会按照“ 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和“集会员之力,为会员服务,促生产力发展”的原则收取和使用会费。
第三条 凡批准加入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会的会员(个人会员除外),均需向联合会缴纳会费。
第四条 联合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会费。
第五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为:
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会员单位500元/年;
理事单位3000元/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各单位自愿捐助的,数额不限。
第六条 秘书处按照会费收取的原则,可根据联合会业务工作的需要和会员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会费缴纳标准的意见,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联合会收取会费,必须向缴纳会费的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联合会的办公经费:联合会办公场所费用、办公费(通讯、办公用品等)。
二、联合会为会员提供有关免费服务的费用:
1.会员日常管理费用:受理加入协会单位的入会申请,会员单位确认、联络,会员证的印制、发放,解答会员单位的疑问,受理会员单位的退会申请等。
2. 会员动态信息组织、发布费
编发《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简报》及联合会网络平台宣传及运维。包括:宣贯国家和地方科技部门、发改委、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报道安徽省内各生产力促进中心活动动态、创新服务业务、工作业绩;发布联合会相关活动信息并免费向会员单位寄赠刊物并发布相关信息。
3.专题讲座费用
联合会每年酌情举办专题讲座,邀请各领域知名专家向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讲授先进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手段,联合会负担专家差旅、讲课费用以及会务费。
三、联合会召开有关会议的经费;
根据联合会章程,联合会每四年应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年应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费用于补贴这些会议的筹备和会场租金等。
四、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等;
五、在本联合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 联合会秘书处应加强会费收支的管理,严格规范会费收支的程序,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会费收支的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9年7 月12日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