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NEWS

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会章程

作者: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会秘书处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会(英文名称:ANHUI FEDERATION OF PRODUCTIVITY CENTERS 简称 AHFPC)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从事和参与中小企业生产力促进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创新战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生产力促进体系建设的要求,以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社会生产力健康发展为目标,努力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管理部门与从事和参与生产力促进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我省生产力促进事业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和行业管理部门安徽省科技厅及有关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大力推动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和科技咨询服务工作,对全省生产力促进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进行调查研究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围绕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社会需求,通过组织多样化的省内、外培训,提升生产力促进中心从业人员和企业、社会各方面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专业素质;

(三)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与政府部门和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积极申请承担各类计划项目,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系统业务工作的开展和会员间的合作;

(四)依托全省科技资源,组织协调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移、管理咨询、培训交流等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

(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内外的科技、经贸交流活动,开拓国际合作渠道,引入先进技术、高端人才和项目资金;

(六)开展自律工作,研究制订会员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共同服务规则、服务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本会的相关奖励表彰工作;

 (七)不定期编辑《工作简报》,并利用本会网络平台等宣传媒介,广泛开展与我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和企业发展有关的宣传工作;

(八)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选举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科技厅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